计算机犯罪行为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重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由于在实践中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行为人多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知识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共同犯罪。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广,通晓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数还不够多,但是刑法对本罪的主体未对身份作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本罪的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扩大到社会各行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①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因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成立条件外还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这种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两种。由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贪财图利和不正当竞争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构成本罪。这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分述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命令。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构成本罪。4、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全社会使用范围和使用人数的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将越来越显示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严重扰乱各类机关、团体、社区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保证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计算机犯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重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