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探视权的取证: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