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有一男子使用手机与该县采育场及县直机关多名干部联系,冒充省委巡视组工作人员,要当事人第二天上午到该县县委书记办公室进行谈话。第二天上午,该男子又以领导要联络上级感情需要资金为由,电话要求当事人转款到某指定账户。该县部分干部接到可疑电话后,及时将信息报告了省委巡视组第八组驻江华的领导,查无此事。随后,该县公安局及时向县委和市公安局汇报了情况,并立即成立专案组,通过调查,民警掌握了涉案手机卡的开户信息,并用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位置。随后,民警连夜驱车千里,于4月26日凌晨6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作案手机3部,领导干部通讯录3本,银行卡6张,他人身份证2张。【法律解读】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要看被告人有无属于减轻处罚的行为表现。【相关知识】一、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新《刑法》修订前作出的,但时间只早三个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