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中,根据受害人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伤残等级一般以结果为依据。在鉴定伤残之前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我国的伤残等级评定大致有六类:

一、由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伤残评定。

二、由非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评定。

这两种伤残评定的委托机关均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标准为劳动部制定。这类评定属于准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评定

委托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或者刑事审判庭。鉴定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可以是相应有资格进行评定的社会组织。标准为公安部制定。

四、一般人身伤害产生的伤残等级评定

一般适用于劳务纠纷,一般人身伤害等案件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五、无致害人伤残等级评定

比如先天性疾病引起的,比如致害人逃亡未被追究案件引起的伤害,比如自残引起的,委托部门一般为民政部门,鉴定机构也是民政部门下属的鉴定组织,标准也是民政部门制定。分为一二三级。

六、军人伤残评定。

由团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由团级政治处委托师级医院进行评定。标准有国防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