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交易费由入场招标投标单位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按如下标准收费:(一)席位费: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标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2%收取。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材信息、分包信息等。(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四、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