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香烟上不是有烟草公司的喷码吗?为什么说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呢?”
“这些烟可都是从烟草公司订的货,为什么说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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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零售户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这一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的认为销售的香烟上有烟草公司的喷码就行,有的认为总店卖分店的货就不会有问题。其实不然,为了加强理解,请看以下情形:
销售他人香烟。零售户赵某因店里某品牌香烟脱销,从零售户黄某处购进了30条该品牌香烟用于销售。当地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赵某予以处罚。
30条香烟为黄某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其用于黄某自家店铺经营是合法的。但赵某购进这批香烟用于销售,进货渠道就变成了黄某而非当地烟草公司,因而构成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规调剂香烟。零售户姜某在Z市经营着A、B、C三家店,并分别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A店生意好香烟不够卖,姜某将B、C两店的香烟调剂到A店。当地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其处罚。
虽然被调剂到A店的香烟是姜某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的货,也是由其本人销售,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B、C两店的香烟只能在本店销售,不能调剂到其他店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如何坚持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笔者归纳了三个“核定”:许可证核定的人,向许可证核定的对象进货,并在许可证核定的场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