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虽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同时法律留有了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就没有否认一切,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结合法律条文连贯性、立法本意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我们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其次,最高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根据该回复精神,我们可以从反面得出:女方婚内出轨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婚姻中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孕期女方权益无可厚非,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女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怀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稳定且付出巨大,需要男方照顾。但是,婚姻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权益保护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权益上。如果女方怀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天然负有扶养、照顾义务;本案中,女方出轨怀有他人子女,女方过错在先且对男方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男方此时处于弱势地位,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男方。离婚是对男方的解脱,也是男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如果不能离婚,无疑对男方是不公平的,于情于理不合,也有违道德伦理。第三、从实践中看,本案男女双方符合离婚条件。首先,婚姻中,男女双方负有忠诚义务,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扶助。本案中,女方出轨且与他人怀有小孩,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给男方造成重大心理伤害。因女方怀有他人孩子,可以说双方已不具备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础,我们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其次,法律不能为过错方买单,法律维护的是正义,不能助长不良风气。本案中,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无疑会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女方出轨受法律保护。其不仅与社会道德相悖,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