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新设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一栏予以空缺;变更企业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也不再核准和打印。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文名称的,除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申请取消外文名称外,暂予保留。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有外文名称的,应一律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纠正。三、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按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外国文字,即可使用。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