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判决由中级及以上的人民法院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