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没有在事先做出类似的约定,那么,此时拆迁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通说认为,如果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过,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处于政府导控下的土地流通市场,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政府拆迁认定为不可抗力。当然,对房屋所有人而言,即便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也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理由。因为,通常政府在进行征地并实施拆迁之前,会经过一定的论证。并且,在作出征地决议之后,也有征地公告发布的期间,在此期间,拆迁人会就拆迁补偿安置的事项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因此,这个期间一般不会太短。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事先知道房屋将被拆迁的事实,但在与承租人缔结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就无权将拆迁作为不可抗力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