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需要建设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等,应当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签订三方用地协议(个人、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设施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公示、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报告、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