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时,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则办理了手续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