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由于某些学校在教学实践和学生管理中疏忽对学生的管理,忽略学生安全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集中办学不断增多,学生集中居住,集中接送,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学校等责任主体对学生所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在民事审判中,与此相关的案件渐增,各类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这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审慎地运用法律,详实地把握案件事实,掌握好这类案件的特点,入理入法、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00年2月19日,被告黑龙江省××中学将学校客车承包给被告张××,三年提完客车折旧27,000.00元,双方签订承包方案一份,约定由被告张××负责按学校指定的时间接送学生,保证接送学生的车辆运行良好,保证学生安全,校方安排运行路线、车次及每趟跟车的舍务老师等内容,合同期限为10年。2003年11月4日上午(星期六),原告李××(15周岁)乘坐被告张××驾驶新换的接送该校放假学生的龙江牌客车(2003年10月购买),从该中学前往××二区的舅舅家休假。行驶途中,该客车发生了颠簸,将原告临座就座的该校学生沈××颠倒到车后门的阶梯里,该名学生回到座位时发现原告用手捂着肚子。下车后,原告便到当地××农场职工医院进行了初步保守治疗后,于当日下午14:00时转到上一级××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中心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肝挫伤,胆道梗阻。在此医院诊治20余天病情不见好转,于2003年11月25日下午转入另一大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肝外梗阻性黄疸、胆总管末端良性狭窄,并在该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术和胆总管空肠吻合术,于2003年12月19日出院。原告在就医期间共支出各项医药费33,159.36元。原告住院期间,校方帮助原告办理了小学生平安保险的索赔事宜,原告获得理赔金21,586.00元,因原告属于个人出资投保,学校统一代为办理,并从被告张××应付款中给付其父10,000.00元。2004年11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农场、××中学、司机张××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9万元。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其损害程度等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伤后伤残程度为捌级残;伤后医疗终结时间为叁个月;住院期间(二次)应保护贰人护理和适当增加营养。其后,被告张××提出原告致伤致残原因不明,但此请求最终无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