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2、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2]《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3]《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