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