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包括:1、被害人的未成年的婚生子女;2、被害人的未成年的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那方应当举出相关证据;3、被害人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4、被害人的遗腹子;5、被害人成年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计划外子女,虽然成年但是因为年老、残疾、智力障碍、精神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同时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6、被害人的妻子、父母、或者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这些人同时需要具备失去劳动能力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两条。 某些法律上没有扶养义务的人,虽然被害人也在扶养,比如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朋友、侄女、侄儿、外甥等,都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