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之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当天支付郑先生定金30万元,并陆续支付郑先生部分购房款。2008年12月5日,双方办理了涉诉房屋的物业交接手续,郑先生将房屋交付李先生使用。之后,郑先生于2010年7月12日将该房屋以102万的价格过户给贾先生,贾先生已经知晓上述房屋交易情况。此举致使李先生丧失了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可能。李先生认为,郑先生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给其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遂咨询其能否要求撤销郑先生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回复:一屋两卖中先购者被坑后交易若系恶意可撤销《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因此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应由债务人承担。本案中,贾先生作为后来的购买者,虽然郑先生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他,但由于其对之前郑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知情的,故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另外,郑先生与贾先生的交易阻碍了李先生对特定物的债权的实现,对李先生造成了损害,故李先生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同时,因提起撤销之诉所花费的律师费等,应由债务人即郑先生与贾先生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