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电力局联合颁发的"苏高法发[1998]25号"文件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窃电,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电企业依法进行用电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窃电量和窃电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举报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凡违反电力法规规定,进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到电力部门登记,交清有关费用,将予以从轻处罚或不追究责任。否则,一经审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电力用户发现有人盗窃电能时,可向当地供电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