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