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作了相关规定,该规定体现的是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那么,是不是所有出现雇佣关系的法律关系中都按照该原则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仅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雇主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即由直接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构成共同侵权。小编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条规定中,条文已经明确指出其适用范围为“致人损害”,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法无名文规定的情形下,是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况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名称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人身损害”中的损害有这样两层意思,首先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的破坏或侵袭;其次是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进行治疗、康复等所支出的费用,即狭义上的财产损失,而非对物的损害。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财产损失,其责任认定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家庭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家庭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基于此,如果雇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雇主又尽到了注意、警告和管理的义务,雇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便雇员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其损害后果应由直接侵害人承担,而雇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