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双方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申请补领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证件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