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