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的被告人一般是不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的结果不服,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