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不需要缴纳费用。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查相关事项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