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因此法的继承是在传统社会法向现代法转变过程中所保留的某些部分。法治之于人类的理性规范和正义价值表明:法治文明的建立无疑是人类社会成熟的标志,法治本身既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结果,同时又促进了文明的现代化进程。法治的某些实践又恰恰体现了其不正义的一面,这就是法治文明的代价。第一,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遇到特殊情况无法随机调整。第二,人类选择法治的答案有多种,其中主要一条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在许多种情况下,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第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一法治特定的含义,如果被严格甚至机械地遵守,将会放纵违法。第四,有“事实”,但无“证据”,依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即公正的程序也会造成实际审判结果的不公正,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已经事先推定司法裁判是公正的、正确的和权威的。第五,恶法亦法。第六,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将导致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说明了法律虽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但历史展示给人类的,不仅是法律的辉煌,还有法律的悲哀。所以,人类在自我认识的同时,要对法律进行思考:人类文明社会应当如何运用法律这件既可建设、又可破坏的武器?法律应当追求什么价值?法律、权力、自由之间的关系怎样建立?法律是否应具有超人的权威?哪种社会政治结构适合于将法律导向成功之路。进而得出法治乃是现实的人面对自身及其生活环境做出的规范性生活的一种可能之选择,能体现出现实的人生态度是一种综合的、多维视角的、对法治之下的人生的复杂看法。法治的人生态度始终以悲观主义为基调,实际上也就是生活中的人的一种深深的“幽暗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也表明了现实的人对待法治之下的生活所持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人们始终是以一种忧虑和不安的心态来观察、认识、理解并加以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建设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现实的人才逐渐建立起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并清醒而理智地接受为此而不得不付出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代价。通过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立法的真正目的、法官的能动司法、对自然正义的追求等,来深入探索降低这种代价的最有效途径。当前,无论是法治的观念、意识和精神,还是法治的规范、制度和组织设施,其现实的落实有赖于社会的多个主体层次即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认知、理解和共同参与的实践,也有赖于社会环境的多向度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历史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些多层次主体、多向度社会因素彼此相互配合的结果,只能是使法治尽可能地达到法治的理想,二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但永远无法达到等同一致。因此,法治的美学意境只能是一种残缺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