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除此之外的,都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后来张三改名叫做张五,合同当事人仍旧是原来的当事人,这就是非实质性变更。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