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69岁,丈夫已故,有一个独生女儿。2005年初,我与侄儿即丈夫胞弟的儿子崔伟夫妇达成一份“养老协议”:我与崔伟夫妇一起生活,平日帮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将来由他们为我送终,我去世后,我的所有财产归他们所有。2005年底,崔伟的儿子儿媳生了小孩,我被崔伟安排去帮其儿子照看小孩长达两年。因为算是一家人了,所以崔伟未付分文工资。去年年初,我不小心在雪地里摔了一跤,导致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而崔伟夫妇对我不管不问。请问,我能否向崔伟追索照看小孩两年的劳动报酬?律师回答:你与崔伟夫妇达成的“养老协议”,实际上就是《继承法》中所称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赠和扶养这两种法律行为互为条件订立的书面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扶养”在先,“遗赠”在后。由于崔伟夫妇在你生活不能自理后没有履行扶养你的义务,所以你有权解除这份“养老协议”,崔伟夫妇不能对你的财产享受遗赠的权利。你当初帮崔伟夫妇带孙子,是该“养老协议”的一种派生行为,也是与该“养老协议”互为依存的行为———正是因为崔伟夫妇许诺对你尽养老送终的义务,你才去义务帮他们照看孙子的。现在既然崔伟夫妇不履行扶养你的义务,所以你帮他们照看孙子就不再属于义务的性质。你可以参照当地保姆的平均工资水平,要求崔伟夫妇或其儿子夫妇支付照看小孩两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