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发生条件为:

1、客观存在情势变更事实;

2、主观层面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前发生情势变更事由;

4、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