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裸车价格为240800元,总价279000元,包括代办上户手续费、购置税、保险费。李先生在7天内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同年9月1日,李先生赶到销售商处将新车开走。几小时后,李先生无意中发现新车右前门漆面有修复痕迹,他马上将车开回销售商的店里讨说法。销售商立即组织售后人员检测,确认车辆右前门确实存在漆面修复痕迹。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答复,9月16日,李先生向武隆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损失722400元。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购买的车型紧俏,重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存货,辗转联系到北京一家公司,北京这家公司联系到安徽合肥某4S店有一辆现车,运送到重庆。确认新车做过漆面修复后,重庆这家公司当即与北京公司联系,这才得知合肥某4S店所属公司将车交付给物流公司之前,做过漆面修复。由于重庆公司已经将车款支付给合肥某公司,李先生于是将合肥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法院判经销商退一赔三据了解,PDI检测是一项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法院调查发现,争议车辆去年2月7日经过PDI检测,当时没有漆面擦碰的记录。法院据此推断,漆面修复行为发生在李先生接车之前。此外,去年8月26日,合肥某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存在故意规避行为。重庆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4S店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无瑕疵车辆。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公司退还李先生购车款240800元,并赔偿李先生购车损失722400元;重庆某公司退还李先生支付的购置税、上户费用、保险费用等38200元。【法律解读】商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惩罚该案承办法官称,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对商家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与新《消法》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该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两种原则:一种是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6种情形;另一种是客观认定原则,认定欺诈无须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15种情形,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本案这次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消费者所购买的所谓新车曾经维修过,最终认定销售商隐瞒重大相关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退一赔三,这一判决结果从法理上来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理。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经过了激烈争论和长时间考量。通过这一案例,这一法律精神又一次得到体现。这一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秩序上的积极意义,需要长时期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既呼吁所有在汽车消费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的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维权诉讼更少,而绝不是更多;是希望商家通过诚信经营发展得更好,而绝不是一棍子打死,但这一点又必须通过所有市场主体依法自律来实现。法官提醒,买车用车过程中,有什么怀疑、不满,爆发了纠纷,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当搜集有效证据,走法律程序。不要动辄冲突、堵门、拉横幅,甚至打砸、流血。何况,退一赔三最近接二连三的判例表明,商家已经被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