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原因既有发包方、承包方的原因,又有监理方设计方的主观原因,还有不可抗力的自然寄生客观原因等。
1、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没有进行现场地质勘察就直接进行设计,如某规划设计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勘察的情况下就对某市政道路项目进行图纸设计,图纸上既无地质勘察资料又无土石方比例,仅标示挖填土方工程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路基较软,无法按原设计方案施工,只能进行地基换填处理,变更此项施工增加造价150万元。二是没有对设计方案进行针对性勘察。如某设计单位根据地勘报告设计某桥梁为六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桥,桥梁结构跨度为引桥(2×20)+主桥(58.8+100+58.8)+引桥(20),全长284.51米,桥宽8.5米,地勘单位事前没有对该桥设计方案桥墩基础选址做过详细勘探。施工过程中发现桥墩基础地质复杂无法施工,只能重新设计图纸,新设计方案为三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箱梁桥(73+125+73),此项变更增加工程价款900万,且延误工期9个月。
2、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由于设计单位在调查收集基础资料还不够齐全的情况下便进行图纸设计,致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施工,不得已修改工程设计,引起工程变更。如某设计单位按泄洪量25m3/秒对某人行景观桥进行设计,在桥拱施工完毕后,发现设计泄洪量远远小于实际泄洪量,致使该桥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不得不拆除再按新设计图纸重建。此项变更需要增加造价120万,且造成损失浪费98万元,延误工期3个月。
3、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而产生的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从而出现变更工程项目、增加施工材料价格、引起施工进度变化等问题。这样做的后果使工程造价远远超过投资限额,增加政府债务。如某办公大楼装饰项目原设计为地面水泥砂浆贴600×600地板砖,外墙为银灰色乳胶漆墙面。在施工进入尾声时,建设单位要求将地面改为1000×1000地板砖,外墙面改为外挂花岗墙面 ,仅两项变更就增加工程价款12万元。
4、未按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引起的变更。某工程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和政策调整性风险……”。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主要材料按甲乙双方签订价格或市场价进行调整”,该条款违背了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
5、工程量计算有误造成的变更。工程招标过程中,项目业主急于开工,对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认真地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丢项、漏项、工程量误差大而引起工程变更,工程造价也相应增加。
6、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发生的变更。某设计单位没有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就进行道路图纸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影响到了当地村民的出行,不得不增加涵洞;或者当地村民为了耕地灌溉方便,强行要求增设灌溉沟渠,造成工程变更,工程造价也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