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就业后,失业证自动失效,自创业者可享受三年优惠政策。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

二、办理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三、注销失业登记

(1)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由该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④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⑤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2)出现下列情况的,原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四、退出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并由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

(1)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的;

(3)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申领《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