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置房不是公共建筑工程,是居住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工程的安置房分为因重大市政工程拆迁政府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以及因房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动迁公司为居民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