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返还留置物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