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发或少发工资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或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