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破损可以去除中国人民银行外的任意银行兑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