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它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企业当年既没有盈利也有没亏损,但企业年初的未分配利润数是1000万,无其他转入,该企业在当年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和法定公益金80万(该企业按8%提取法定公益金)。此做法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基于上述条款,该企业财务人员的结论如下:首先,企业根据其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则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其他转入,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企业亏损当年在五年补亏期内,应由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否则就只能由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盈利,即企业有年初未分配净利润,则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应该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其次,企业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后,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由于本企业当年既无盈利也无亏损,表面上不属于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既可以按照亏损情况处理(亏损为零,减去零),也可按照盈利情况处理(盈利为零,加上零)。故企业应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就应该是对年初未分配的利润1000万加零或减零,即以1000万为基数分别按10%和8%提取本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那么,该企业这样做是否正确呢?表面上看,他们的这项会计处理有理有据,但如果企业在某一盈利年度后的每年都是不盈利也不亏损(暂且不论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何等渺茫),每年也不分配利润,但每年都从年初未分配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到最后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就越来越少了。显然,这种会计处理是不合理的,那部分未分配利润被多次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笔者认为,该企业会计处理之所以不合理其症结在于其财务人员将《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所提及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解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并将其作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他们忽视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一个重要前提,即企业当年必须有税后净利润。顾名思义,“法定盈余公积”应是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有盈余后提取的一种公积金,没有盈余将无从谈起。理论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益金。……”可知,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应是税后利润,即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一部分,如果当期没有净利润,肯定也就无从谈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也就是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必须是可供分配利润的一部分。那么,可供分配的利润应该如何理解?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前些年有盈余的企业,即有年初未分配利润的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数实际上就等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而不是文中所示企业所理解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其他转入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数之和;而对于企业前些年有亏损要弥补的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数应是弥补亏损后余额,即可供分配的利润数等于本年所实现的净利润数,减去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本文所指的企业,由于当年没有利润,故不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对于已提的法定盈余公积100万和法定公益金80万应转回,成为未分配利润180万。该企业所犯的错误从侧面提醒法律法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每个条款都应当清晰明确,尽量减少歧义,使每个条款只能有且仅有一种理解方式,对同一实务处理应规定采用统一且唯一的方式,减少出错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实务处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