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办手续,收养人应当先向相关的民政部门申请,申请之后向其提交需要审查的材料,民政部门对于收养人进行评估,评估通过之后会予以公告,最后办理收养登记,此时领养关系就此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