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修订后,就有观点认为其实质是将金融机构对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服务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银行和保险领域的投资者被认定为金融消费者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但对于信托行业,信托投资人能否认定为消费者并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判例出现。作为信托行业的从业人员,笔者对此始终保持关注,最近成都法院的一份判决似乎对信托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做出了认定,这是目前能检索到的首例确认信托投资人是金融消费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