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以下情况属发包人违约:(一)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三)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四)造成暂停施工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