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和承包田在很多地方被理解成同种性质,细化的说是不全面的,这是因为:虽然广义的承包田包括狭义的承包田和责任田,但二者的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和使用期限不完全相同。 责任田和承包田的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责任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标准从集体无偿分配来的(除国家政策性收费外),承包期限是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来执行和确认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收回土地、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同时,国家按土地落实的各种补贴也必须由该土地的使用权拥有人享受,所以,占地补助也应该给使用权拥有者。 而狭义的承包田,一般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内(也可以对外)有偿发包的,不属于平均分配性质的、短承包期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叫“机动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不固定,一般是按合同期限,而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期限满后,另行发包,属于价、物同值,国家的惠农补贴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享受,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另行协商或按合同执行,但占地补助,属于永久出售或者长期有偿转让,性质不同,所以,应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