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何天带为了能快点拿到工钱,用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农药“敌敌畏”等勾兑在肉汤里,用两支不同型号的针筒吸满肉汤后,将剩下的肉汤诱骗被害人喝下。随后趁被害人昏睡之际,将针筒内的肉汤分别注射到被害人的臀部和腹部。在发现被害人还有呼吸时,何天带又用自带的尼龙绳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致其死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何天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天带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宣判后,何天带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律解读】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