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