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探视权要写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