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变更的,但工程变更,既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也可能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发包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增付相应的费用,赔偿相应的损失。1、发包人变更工程计划,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1)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2)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3)发包人修改设计。2、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作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3、因发包人工程变成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实际中,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不过发包人不进行相应的赔偿,承包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发包人进行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