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证人的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
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