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未听证,要承担什么责任(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所以:如果你要求了进行听证而行政机关未进听证就做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你没有按规定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做出处罚决定。行政许可法中的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许可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这里的特定事实,往往是客观事实,而与被许可人行为的违法与否无关,相应地,注销行政许可也不带有制裁的性质。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应当注销情形为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不可抗力。即使是该条第(四)项“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虽然被撤销、被吊销可能涉及到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但注销所直接依据的仍然是生效的撤销、吊销决定,即行政许可业已失效的客观事实,而并非是直接针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虽然属于兜底条款,但基于立法的统一性及体系性,也应认为此处注销的含义与性质仍与前五项保持一致,即不是对被许可人违反义务的制裁行为。只有对注销许可如此理解,才能使其区别于行政处罚,成为有意义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