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一、在数罪并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一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在数罪并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一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并罚?一种观点认为:将判决对漏罪确定的刑罚与前个判决对数罪分别判处的刑罚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决对漏罪确定的刑罚与前个判决对数罪并罚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并罚,而这两种观点决不仅仅是并罚时间的不同,由于两种并罚情况下,数刑中的最重刑与总和刑期均会不同,相应地,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只有把原判数罪的刑罚与漏罪的刑罚实行并罚,才更符合立法精神。如果说采用第一种观点可能会造成轻纵犯罪之弊的话,那么由于采用第二种观点可能在比较多的情况下使数罪中的最重刑期降低和总和刑期升高,进而也可能出现重罪轻处或者轻罪重处的现象,因此,以仅仅存在这种极少数甚至个别的情况就要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不妥当的。再者,虽然采用第二种观点确实不是完全否定前一判决的法律效力,但也决不能认为是弥补其不足,增强其准确程度、强化其稳定性的合理做法。因为,如果前一判决确实存在问题,那也是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并非能够在对漏罪的判决中解决;如果前一判决不存在问题,仅仅从与漏罪并罚的角度认为其存在问题,那是不客观的。二、在犯一罪被判处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数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在犯一罪被判处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数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并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对数个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首先对漏判的数罪合并处罚,然后将所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执行刑与原判之罪的刑罚再实行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首先对数个漏判之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判决所宣告的数个刑罚即宣告刑与原判之罪的刑罚进行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得到赞同。虽然《刑法》第70条规定没有直接明确"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是否应按照第69条规定先行并罚,但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规定来看,由于第69条所谓的数刑均是指宣告刑,因此,应当认定第70条所规定的"后个判决的刑罚",就是对新发现的数罪分别作出的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