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是:1、产生条件;植物新品种应当为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2、实质条件;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