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特定主体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1.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提出鉴证结论。为区别于审计、审阅业务,注册会计师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2.委托目的。商定程序业务的委托目的取决于委托人的需要。不同的委托人会有不同的需求,因而不同委托项目的委托目的可能千差万别。由于委托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执行的程序、报告的内容等均会有所不同。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必须弄清委托人的要求和委托目的,并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3.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财务信息)因委托目的的不同而不同,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业务约定书中指明拟执行商定程序的具体财务信息。4.拟执行的具体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最为重要的是要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并确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不同特定主体的需求可能差别很大,所商定的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差异也会很大。业务约定书中必须详细列明拟执行的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时间和范围。在描述程序时,不应使用含糊的词语。5.预期的报告样本。由于商定程序业务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出具的报告等与审计业务存在差异。为了使委托人及其他特定主体了解商定程序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区别以及商定程序业务报告的格式,注册会计师在向委托人递交业务约定书时,应当附送一份预期的报告样本,以免特定主体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及报告产生误解。6.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而其他人由于不了解为什么要执行这些程序,可能会对注册会计师报告的结果产生误解,所以商定程序业务的报告应仅限于同意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主体依据委托目的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及分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报告除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外,还需要分发给其他特定使用人,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