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社保转回武汉去,继续缴纳。具体流程如下:

1、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扩展资料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